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表彰在教育教学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促进我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评选细则。
1. 全体在职在岗教师。
2. 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评选。
1.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文明,无不良嗜好。
3.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4. 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5.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6. 在本校工作满三年
1. 学校成立优秀教师评选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2. 由学校公布当次评选名额及评选标准。
3. 教师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向学校提交申请表。
4. 全体教师投票选举当次优秀教师,根据得票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5. 领导小组根据投票结果和评选标准确定当次优秀教师名单,并进行公示。
6. 对公示无异议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1. 学校对当次评选出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在教师节期间进行宣传报道。
2. 学校对当次评选出的优秀教师给予一定的奖金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