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乙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0月1日向甲企业销售A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同时向甲企业收取价外费用11.3万元(含税)。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A商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A商品,同时收取价外费用,属于价外费用的收取导致销售额的增加,应当按照新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乙企业的销售额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采购A商品时,应当根据新的销售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 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同时收取价外费用11.3万元(含税),应当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应当按照合并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 甲企业采购A商品时,应当根据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甲企业可以将价外费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 乙企业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抵扣联交给甲企业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将价外费用的收取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乙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4. 甲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根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并将抵扣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同时,甲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